各縣(區)人民政府,巴中經開區、文旅新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直屬事業單位,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完善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提高參保群眾醫療保障待遇,經2023年12月25日巴中市人民政府第5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決定對《巴中市職工醫療保險實施辦法》(巴府辦規〔2022〕1號)中的部分內容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十六條第一款:“用人單位(參保人員)未按月足額繳費的,從欠費次月起暫停其基本醫療保險待遇”修改為“用人單位(參保人員)未按月足額繳費的,從欠費的第4個月起暫停其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
二、將第十九條第一款:“參保人員個人賬戶由個人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和統籌基金按比例劃入部分組成,45周歲(含45周歲)以內按個人繳費基數的2.7%、45周歲以上按個人繳費基數的3.2%計入個人賬戶”修改為“在職職工個人賬戶由個人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計入,計入標準為本人參保繳費基數的2%。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全部計入統籌基金” 。
三、將第十九條第二款:“退休人員按本人年退休金的3.2%計入個人賬戶,本人年退休金低于本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最低繳費基數的,按本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最低繳費基數的3.2%計入個人賬戶”修改為“退休人員(享受醫療保險退休待遇的參保人員)個人賬戶由統籌基金按定額劃入,機關事業單位、企業(靈活就業人員)退休人員個人賬戶劃入基數分別為本市2022年度機關事業單位、企業基本養老金平均水平,劃入比例為2.8%” 。
四、將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中的“退休人員(享受醫療保險退休待遇的參保人員)住院起付標準在此基礎上依次降低100元,最低不低于100元。患精神病、艾滋病以及80周歲(含80歲)以上的參保人員,不計住院起付標準;患惡性腫瘤、腎功能衰竭、器官或骨髓移植術后抗免疫排斥治療的參保人員一個自然年度內只扣減一次二級醫療機構住院起付標準”刪除。
五、將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二)報銷比例:市內未定級和一級醫療機構85%、二級醫療機構82%、三級醫療機構80%;市內鄉鎮衛生院和社區衛生服務中心90%;按照轉診程序到市外定點醫療機構就醫的75%,未按照轉診程序到市外定點醫療機構就醫的70%。退休人員(享受醫療保險退休待遇的參保人員)住院醫療費用報銷比例在上述比例上增加5%”修改為“(二)報銷比例:市內未定級和一級醫療機構85%、二級醫療機構82%、三級醫療機構80%;市內鄉鎮衛生院和社區衛生服務中心90%。市外就醫報銷比例按照異地就醫相關政策執行” 。
六、在第三十八條后增加“退休人員(享受醫療保險退休待遇的參保人員)和患精神病、艾滋病、惡性腫瘤、腎功能衰竭、器官或骨髓移植術后抗免疫排斥治療的參保人員不計起付標準。80周歲(含80歲)以上的參保人員報銷比例在上述比例上增加5%” 。
《巴中市職工醫療保險實施辦法》其余內容不變。以上修改條款自2024年2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月15日。
特此通知。
附件:巴中市職工醫療保險實施辦法
巴中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4年1月11日